基藥制度或將迎來重大調整!
作者:醫藥網 來源:醫藥網 2020-5-21 打印內容
此外,“意見”還要求積極穩妥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確保醫療機構發展可持續、醫保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不增加。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市場調節價政策。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對市場競爭比較充分、個性化需求比較強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醫保基金支付的服務項目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談判合理確定支付標準。進一步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一切發展似乎正在順著潮流而動。
就在人們普遍認為,基藥制度行將廢除之際,2018年9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8〕88號)印發。意見認為,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基礎,是醫療衛生領域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新一輪醫改以來,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保障群眾基本用藥、減輕患者用藥負擔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指出,也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
在大家最為關注的目錄與價格方面,意見指出:完善目錄調整管理機制。優化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調整程序,綜合藥品臨床應用實踐、藥品標準變化、藥品新上市情況等因素,對基本藥物目錄定期評估、動態調整,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對新審批上市、療效較已上市藥品有顯著改善且價格合理的藥品,可適時啟動調入程序。堅持調入和調出并重,優先調入有效性和安全性證據明確、成本效益比顯著的藥品品種;重點調出已退市的,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較多、經評估不宜再作為基本藥物的,以及有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替代的藥品。特別指出:原則上各地不增補藥品,少數民族地區可增補少量民族藥。說明,基藥目錄,只能國家定。
對于藥品價格如何確定,意見指出,對于臨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價格偏低、企業生產動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場供應易短缺的基本藥物,可由政府搭建平臺,通過市場撮合確定合理采購價格、定點生產、統一配送、納入儲備等措施保證供應。充分考慮藥品的特殊商品屬性,發揮政府和市場兩方面作用,堅持集中采購方向,落實藥品分類采購,引導形成合理價格。做好上下級醫療機構用藥銜接,推進市(縣)域內公立醫療機構集中帶量采購,推動降藥價,規范基本藥物采購的品種、劑型、規格,滿足群眾需求。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意見在“降低群眾藥費負擔”一節中指出,完善醫保支付政策,對于基本藥物目錄內的治療性藥品,醫保部門在調整醫保目錄時,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目錄范圍或調整甲乙分類。對于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和抗艾滋病、結核病、寄生蟲病等重大公共衛生防治的基本藥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眾用藥負擔。這實際上似乎是告誡人們,當初基本藥物制度中設計的“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于非基本藥物”這一點,已經被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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